(2017)鄂2802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667号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元堡乡青龙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309702852Q。法定代表人郑道武,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继学,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纱帽街汉南达到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51811437R。法定代表人汪小黑,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17.00元,减半收取7808.50元,由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兴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瞿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