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夏镇早、李桂花与王惠敏、韩中宝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镇早,李桂花,王惠敏,韩中宝,连云港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夏镇早,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出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申请执行人李桂花,女,汉族,1981年2月7日出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王惠敏,女,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韩中宝,男,汉族,1966年1月8日出生,住。被执行人连云港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连云区新光路1号。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夏镇早、李桂花与被执行人王惠敏、韩中宝、连云港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3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夏镇早、李桂花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惠敏与连云港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协议,配合夏镇早施工,履行义务。履行协议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03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明忠审判员 周 颜审判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