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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执4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扶贫开发协会与宿迁市嘉盛纺织有限公司、宿迁市信诚鞋材复合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迁市宿豫区扶贫开发协会,宿迁市嘉盛纺织有限公司,宿迁市信诚鞋材复合制品有限公司,王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11执4040号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扶贫开发协会,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饮马堤路11号。法定代表人周德华,该会会长。被执行人宿迁市嘉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曹集乡河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邹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宿迁市信诚鞋材复合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侍岭镇信昌村。法定代表人王雪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雪成,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宿迁市宿豫区。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宿豫区扶贫开发协会与被执行人宿迁市嘉盛纺织有限公司、宿迁市信诚鞋材复合制品有限公司、王雪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50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高消费令以及申报财产令,并将宿迁市嘉盛纺织有限公司、宿迁市信诚鞋材复合制品有限公司、王雪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宿迁市嘉盛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宿国用(2014)第20767号土地,本院已经查封,但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宿迁市嘉盛纺织有限公司、宿迁市信诚鞋材复合制品有限公司、王雪成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12101元及其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5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其剩余债权。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路景兰执行员  苏 丹执行员  刘 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