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高志坚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坚,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执4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高志坚,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郫县人,研究生文化,原系中共双流县县委书记。本院在执行高志坚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高志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的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自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经查明:被执行人高志坚因犯受贿罪,被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现正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胜审判员 杨 超审判员 谭爱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航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