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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五妹、骆斌等与骆志森、何福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五妹,骆斌,骆君,骆志森,何福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3533号原告:杨五妹,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骆斌,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骆君,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昂,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系三原告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炜,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志森,男,195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何福德,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第二被告诉讼委托代理人:虞景勇、曹伦奇,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五妹诉被告骆志森、何福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五妹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作出判决之前,原告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五妹、骆斌、骆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五妹、骆斌、骆君负担。审 判 员 吴红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丽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