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张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刑初4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富,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迁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迁安市看守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7]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张富饮酒后无证驾驶×××号小轿车沿平青乐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冷口检查站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张富有酒后反应,遂将被告人张富带到迁安市公安交警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验结果是124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张富带至迁安燕山医院抽取了血样。2017年9月7日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张富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6.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证言,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涉案车辆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仪监测结果,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书以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富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富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子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罗幻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