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16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鹏飞、青岛兴隆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飞,青岛兴隆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638-1号申请执行人张鹏飞,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兴隆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董秀彩。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84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6]第84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晓菲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郑 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法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