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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敏与娜荷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物抵债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娜荷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2451号 申请执行人王敏,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被执行人娜荷雅,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 本院在执行王敏与娜荷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娜荷雅自愿将其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住宅一套作价150万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王敏借款10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娜荷雅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住宅一套作价150万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王敏债务。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住宅一套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敏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王敏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审判员  王世雄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执行长  张 龙 书记员  朝格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