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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刑终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韦小忠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小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终37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小忠,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壮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柳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韦小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桂0204刑初3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韦小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韦小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韦小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小忠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韦小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韦小忠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204刑初3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滨审判员 韦家勉审判员 谭贵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