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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大山村村民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大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484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驻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法定代表人:杨同更,局长。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大山村村民委员会,驻河口区义和镇大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树旺,主任。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与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大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鲁0503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罚字【2016】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按每月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共计18463.5元。该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大山村村民委员会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以上裁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大山村村民委员会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3日内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2017年9月17日经向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农村财产核算中心调查证明该村无村集体收入。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有未实现债权18463.5元。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大山村村民委员会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503行审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