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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4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明好与陈基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好,陈基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4282号原告:王明好,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勇国,无为县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基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王明好与被告陈基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理王明好与陈基昌(2010)无民初字第1687号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对王明好提供的陈基昌地址,未能有效送达。经查证后,也未能确定陈基昌的送达地址,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