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4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明好与陈基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好,陈基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4282号原告:王明好,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勇国,无为县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基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原告王明好与被告陈基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理王明好与陈基昌(2010)无民初字第1687号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对王明好提供的陈基昌地址,未能有效送达。经查证后,也未能确定陈基昌的送达地址,本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