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4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贾复荣、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复荣,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4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复荣,女,193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文化南路152号1号楼7号院1-3层。法定代表人:张立杰。上诉人贾复荣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亿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2民初10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贾复荣上诉请求: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2民初1055号民事裁定并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驳回上诉人起诉是错误的。一、本案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具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二、截止目前为止,没有任何公安或检察机关对被上诉人进行刑事立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虽查明有多起针对亿人公司的诉讼案件,但公安机关现并未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一审法院如认为本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当首先移送有侦查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应当进行审理,作出实体判决;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当驳回贾复荣的起诉。一审法院在公安机关一直未予立案的情形下径行驳回起诉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7)豫0702民初105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妍丽审判员 马兵务审判员 翟 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晓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