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7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曹耀兴、高根娣与张世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耀兴,高根娣,张世蔚,曹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71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耀兴,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根娣,女,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蔚,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审第三人:曹菲,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诉人曹耀兴、高根娣因与被上诉人张世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5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曹耀兴、高根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耀兴、高根娣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曹耀兴、高根娣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卫审 判 员 武之歌代理审判员 李 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仲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