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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4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吕凡志与吕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凡志,吕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4433号之一原告:吕凡志,男,194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吕绪军,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凡志诉被告吕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凡志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凡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凡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师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秀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