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4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吕凡志与吕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凡志,吕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4433号之一原告:吕凡志,男,194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吕绪军,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凡志诉被告吕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凡志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凡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凡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师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秀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