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2执9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迎宾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2335740836J。
法定代表人:纪刚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礼新,晋江市磁灶镇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曾海峰,晋江市磁灶镇卫计办主任。
被执行人:吴清颜,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林桂菲,女,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清颜、林桂菲行政非诉(2017)闽0582行审538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文桂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施金满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国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