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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执9264号之一

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清颜、林桂菲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清颜,林桂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2执9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迎宾路6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2335740836J。

法定代表人:纪刚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礼新,晋江市磁灶镇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曾海峰,晋江市磁灶镇卫计办主任。

被执行人:吴清颜,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林桂菲,女,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吴清颜、林桂菲行政非诉(2017)闽0582行审538号行政裁定书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文桂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施金满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国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