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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8执12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陕西宏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鄠邑区市政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宏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西安市鄠邑区市政工程总公司(原户县市政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8执12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九峰镇尚九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小战,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市政工程总公司(原户县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化工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杨健,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92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0907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1090元、本案执行费6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私下将货款409071元及诉讼费11090元给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对利息部分的主张。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民终9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