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民督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支付令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蒲明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渝0106民督24号申请人: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长岗村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036317。法定代表人陈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用菊,女,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蒲明,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蒲明系融汇温泉城锦华里1-1-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申请人为该物业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根据《融汇国际温泉城南区G3地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申请人蒲明应向申请人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但被申请人蒲明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拖欠物业服务费7904.82元,公摊水电费200.24元,共计8105.06元。申请人经多次催收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立即给付。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蒲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重庆融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的物业费及公摊水电费共计8105.06元。申请费25元,由被申请人蒲明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胡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尚校书 记 员  贾 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