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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同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康汇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同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康汇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35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同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白木桥。法定代表人阮王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上虞康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凌江村。法定代表人贺敏。上诉人浙江同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4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同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收到限期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同祥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艳审判员 刘红波审判员 葛继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缪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