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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155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范某与布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15506-2号申请执行人:范某,男,194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布某,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申请人范某与被申请人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421民初54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布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布某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商业银行天山口支行有农业补贴一卡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布某所有的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商业银行天山口支行的一卡通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