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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2155号之一

青岛卓琴出租汽车公司、王坤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卓琴出租汽车公司,王坤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2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青岛卓琴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珠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潘伟录,经理。被执行人王坤,男,汉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卓琴出租汽车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坤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鲁0203民初46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荆 雷

审判员 徐立亭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