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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桥生与涂宜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桥生,涂宜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1民初2181号原告:陈桥生,男,1977年7月6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明,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秀,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涂宜礼,男,1964年7月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涂冬兰与被告涂宜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日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冬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明、李金秀,被告涂宜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桥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涂宜礼归还借款17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涂冬兰与陈宜银系夫妻关系,陈桥生为陈宜银之子,涂冬兰一家与涂宜礼熟识。2013年6月16日,涂宜礼以经营“长生商行”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陈桥生提出借款30万元,并约定借期满一年以上每月利息1.2%计算。同日,陈桥生将借款297,835元通过陈桥生父亲陈宜银账户转账至涂宜礼在信用社开设的账户上,并将剩余借款2,165元用现金支付给涂宜礼。经陈桥生一家协商,同意由涂宜礼向陈桥生出具金额分别为40,000和130,000元的借条各一张,向涂冬兰出具金额为130,000元的借条一张。借款后,涂宜礼分别于2014年1月16日、2014年6月29日、2014年12月20日三次向陈桥生每次支付六个月的借款利息。后,涂宜礼以资金困难为由未再向陈桥生支付利息。陈桥生多次要求涂宜礼还款,但涂宜礼以没钱为由推诿,致使陈桥生合法权利受损。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涂宜礼承认陈桥生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没有能力偿还利息,只同意分期归还借款本金。本院认为,涂宜礼承认陈桥生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陈桥生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借条中,借款当事人未对借款期限作出约定,陈桥生依法有权随时要求还款。涂宜礼辩称没有能力归还利息,本金分期偿还的答辩意见,无法律依据,且陈桥生未同意该意见,故对涂宜礼这一意见不予采纳。陈桥生与涂宜礼在借款时约定的利息为月利率1.2%,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规定,应予以支持。因此,陈桥生要求归还借款17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涂宜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桥生借款计17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如果涂宜礼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涂宜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永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的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规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