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548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武汉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新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新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5485号之三原告:武汉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28号德威大厦10层3号。法定代表人:张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源(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新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2032号国华大厦21F。法定代表人:刘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爱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武汉爱洁服务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 平人民陪审员 王国君人民陪审员 杨国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景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