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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锡森、马亮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锡森,马亮亮,刘善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437-3号被执行人:马锡森,男,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高密市。被执行人:马亮亮,男,1993年9月2日生,汉族,住高密市。被执行人:刘善苗,男,198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高密市。被执行人马锡森、马亮亮、刘善苗盗窃罪一案,执行标的额为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善苗名下鲁V×××××车辆一部;已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登记信息;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已作出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的决定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执行员 马春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