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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烟台嵛景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诚信通和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嵛景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诚信通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财保30号申请人:烟台嵛景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秦淮河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892976990。法定代表人:王惠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博,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诚信通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古现潘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09812194。法定代表人:臧风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烟台嵛景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诚信通和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烟台嵛景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诚信通和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诚信通和物流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2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嵛景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永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