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增明与曲玉波、陈培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明,曲玉波,陈培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961号原告:刘增明,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云科。被告:曲玉波,个体。委托诉讼代理人:曲举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培亮,约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增明诉被告曲玉波、陈培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增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增明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增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栾哲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