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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广成与董岭、彭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成,董岭,彭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424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成,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住渠县。被执行人:董岭,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住渠县。被执行人:彭燕,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渠县。本院在执行张广成与董岭、彭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227500元及利息至今未给付。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易兴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