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水平与赵小谷、赵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平,赵小谷,赵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李水平,男,1968年2月1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赵小谷,男,1980年4月3日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贺坡村人。被执行人赵晋峰,男,1977年9月23日生,汉族,泽州县大东沟镇贺坡村人。申请执行人李水平与被执行人赵小谷、赵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晋0525民初7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赵小谷、赵晋峰于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李水平本金40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40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剩余本金10000元,并偿还从2015年10月21日至2017年5月31日前的利息(按月利息2%计算);二、案件受理费28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水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赵小谷、赵晋峰送达了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后,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赵晋峰10272.66元,赵小谷履行了1000元。现查询被执行人赵小谷、赵晋峰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水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4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涛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