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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肖庆生与刘炳生、曾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庆生,刘炳生,曾莲红,刘石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2916号原告:肖庆生,男,1963年10月16日生,汉族,于都县人,现住于都县,被告:刘炳生,男,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曾莲红,女,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刘石发,男,1962年1月23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庆生诉被告刘炳生、曾莲红、刘石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庆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刘炳生、曾莲红、刘石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身民事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庆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肖庆生负担。审 判 员  彭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