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复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复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059号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7-702。法定代表人:董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芬,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复兴,男,住天津市。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复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于钟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韶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