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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于积文、方志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积文,方志兴,石春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3065号申请执行人于积文,男,1973年9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方志兴,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石春萍,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执行于积文与方志兴、石春萍(2017)浙0726执30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2824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06月0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积文于2017年0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志兴、石春萍支付执行款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30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吴利川代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傅炜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