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邵志勇与毕旻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志勇,毕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413号申请执行人:邵志勇,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毕旻,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银川市金凤区法院作出的(2017)宁0106民特13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871000元,未执行标的187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在中铁十八局有工程款已被本院冻结,该工程款因未结算故暂不能提取,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宁0106民特13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 玮审判员 王立军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