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66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永铭与宋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铭,宋振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114民初6672号原告:周永铭,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萍,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震烁,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振阳,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永铭诉被告宋振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8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宋振阳归还原告周永铭借款380000元,该款分十一期归还:第一期于2017年10月24日前归还60000元;第二期于2018年3月1日前归还30000元;第三期于2018年4月1日前归还30000元;第四期于2018年5月1日前归还30000元;第五期于2018年6月1日前归还30000元;第六期于2018年7月1日前归还30000元;第七期于2018年8月1日前归还30000元;第八期于2018年9月1日前归还30000元;第九期于2018年10月1日前归还30000元;第十期于2018年11月1日前归还30000元;第十一期于2018年12月1日前归还50000元。二、如被告宋振阳任何一期借款未有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周永铭可按380000元的本金扣减被告宋振阳已归还的借款后,并自2014年8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款日止计算利息,本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周永铭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周永铭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