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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等与马某7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马某6,马某7,马某8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1483号原告:马某1,女,1948年2月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马某2,女,1954年1月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马某3,女,1958年6月2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马某4,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马某5,女,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马某6,女,1967年8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成,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7,男,1956年4月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马某8,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新集二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马某6与被告马某7、马某8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马某6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马某6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马某6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1、马某2、马某3、马某4、马某5、马某6负担。审判员 谢 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柏玮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