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4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庆花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4194号原告:张庆花,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裕常,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与算圣路交汇处环球中心14号楼。负责人:王好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成志,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花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庆花负担。审判员 李兰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进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