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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4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任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4952号原告:任某,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易盛木材加工厂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司某,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任某诉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任某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柴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买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