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民初4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任某与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4952号原告:任某,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易盛木材加工厂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司某,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任某诉被告司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任某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柴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买艳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