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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维习、沂源县南鲁山镇东松仙岭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习,沂源县南鲁山镇东松仙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张维习,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沂源县南鲁山镇东松仙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源县南鲁山镇东松仙岭村。法定代表人:苗传良,该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张维习与被执行人沂源县南鲁山镇东松仙岭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323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鲁0323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张维习与被执行人沂源县南鲁山镇东松仙岭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执行请求,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恢193号案执行完毕。审 判 员  王连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邴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