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冯秋花与魏保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秋花,魏保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740号原告冯秋花,女,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魏保丽,女,1965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秋花与被告魏保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秋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以上共计3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鸿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旭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