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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冯秋花与魏保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秋花,魏保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740号原告冯秋花,女,1978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魏保丽,女,1965年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秋花与被告魏保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秋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以上共计36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鸿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旭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