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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833周洪银与陈健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银,陈健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833号申请人周洪银,男,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陈健怀,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周洪银与陈健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土地及车辆登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勇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洪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