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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正明和华有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明,华有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1291号原告杨正明。被告华有明。原告杨正明与被告华有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杨正明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正明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8元,由杨正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