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正明和华有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明,华有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1291号原告杨正明。被告华有明。原告杨正明与被告华有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杨正明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正明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8元,由杨正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陶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