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民终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再全、杨永茂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再全,杨永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1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再全,男,1962年5月3日出生,侗族,务农,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永茂,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贵州省湄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勇,湄潭县永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再全因与被上诉人杨永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3民初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杨再全于2017年10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再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3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杨再全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0元,由杨再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杨再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稼祥审判员 罗 静审判员 罗宇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向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