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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邓先进胡志强、胡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先进胡志强,胡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邓先进胡志强,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胡云生,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申请执行人邓先进与被执行人胡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赣0802民初2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胡云生偿还申请执行人邓先进借款45000元,定于2016年11月起每月25日之前归还4000元,直到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未按期给付,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一次性执行剩余所有款项,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邓先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上述款项,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明,未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胡云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执行标的为4065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未能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陈治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