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7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弥渡安诏钢材经营部与王俊林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渡安诏钢材经营部,王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7执63号申请执行人:弥渡安诏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弥渡县弥城镇果河路蔡总旗村***号铺面。注册号:532925600171658。经营者:林鹏,男,1996年8月15日生,现住弥渡县。被执行人:王俊林,男,1985年8月3日生,住湖南省衡山县,原租住巍山县。弥渡安诏钢材经营部诉王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云2927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俊林未履行支付给弥渡安诏钢材经营部欠款36000.00元的义务。经权利人弥渡安诏钢材经营部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俊林无房产、无银行存款,原租巍山县南诏镇莲子桥辉煌钢材经营部经营钢材,现已关闭经营,其下落不明。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王俊林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应支付给弥渡安诏钢材经营部欠款36000.00元,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忽克敬审判员 张志诚审判员 万丽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茶万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