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武育宁与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泾城华府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育宁,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泾城华府项目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29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选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喜民,男,汉族,1967年12月31日生,系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育宁,女,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村民,住泾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宏喜,男,汉族,1953年3月16日生,系武育宁的丈夫。原审被告: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泾城华府项目部。负责人:张思强,系该项目部经理。上诉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育宁、原审被告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泾城华府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423民初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以下事实不清:1、借据所加盖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泾城华府项目部印章是否真实;2、张思强是否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泾城华府项目部的负责人;3、张思强对外借款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行为,该笔借款是否用于泾城华府项目的工程建设。另外,本案的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泾城华府项目部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将行为人张思强列为本案被告,以便查清案件事实,进一步确定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思强的责任分担。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泾阳县法院(2017)陕0423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泾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美丽审判员 张军海审判员 韩 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