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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行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14

案件名称

李文利与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利,北京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1行初681号原告李文利,男,1969年7月9日出生,住沈阳市。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吉宁,市长。委托代理人商思刚,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委托代理人任佳慧,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原告李文利要求撤销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出的京政复字(2017)1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利诉称,2017年2月1日,原告向信访办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信访办并未针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复议机关并未对信访办的违法行政予以纠正,而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故起诉要求撤销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并要求信访办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市政府辩称,2017年2月3日,信访办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市政府在信访办官方网站“市长信箱”栏目中的往来邮件,属于查阅其信访活动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2月6日,信访办向原告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给原告。98《告知书》告知了原告获取其申请的信息的途径。信访办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原告认为信访办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市政府认为其的复议程序合法,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其中所诉被告必须明确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所诉的信访办是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信访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对信访办的行为不服,应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起诉。现原告以信访办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属被告不适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此,法院向其进行了告知,但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被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李文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润华审 判 员  胡 柳人民陪审员  汪鹤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静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