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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诸暨市财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诸暨市财政局,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03行初65号原告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新公路****号*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622062671。法定代表人陆美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建刚,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诸暨市财政局。住所地诸暨市人民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1002589058U。负责人郭伟锋,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大栋,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洁,女,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住所地诸暨市暨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681753046409U。法定代表人黄章才,主任。委托代理人毛卫东,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川黄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42505133X5。法定代表人叶青荣。原告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财政局、第三人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财政其他行政行为及行政赔偿一案,因原告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欧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继红代理审判员  陈颖颖人民陪审员  周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