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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古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民初1493号原告:古某,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攀,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鼎市,原告古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古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古某与陈某于2006年3月8日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有效;2.依法确认《协议书》中陈某占有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丰泽湖山庄19栋0302房产份额的20%归古某所有;3.依法判决陈某将其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丰泽湖山庄19栋0302房产份额的20%过户到古某名下。诉讼过程中,古某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确认古某与陈某于2006年3月8日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中陈某占有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丰泽湖山庄19栋0302室房地产份额的20%归古某所有;2.依法判令陈某协助办理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丰泽湖山庄19栋0302室房地产份额的20%过户到古某名下的手续。事实与理由:××××年××月××古某与陈某登记结婚。2003年3月23日,由古某及其母亲黄明玉出资购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丰泽湖山庄19栋0302室房地产,并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上步支行办理按揭手续,贷款金额为230000元。该房产由古某、陈某各占20%、黄明玉占60%。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也没有生育,经协商,于2006年3月8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于2006年3月10日办理离婚手续。协议书中约定古某向陈某支付价款人民币30000元,陈某将其所占房产份额全部转让给古某,陈某对该房产不再享有任何产权,也对银行借款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同时陈某应向古某提供转让过户所需一切法律手续,协助古某办理过户事宜。协议书签订后,古某于2006年3月9日将30000元款项支付给陈某,陈某当即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何风光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但因《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处公证,无法办理变更手续。古某多次与陈某沟通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均未果,故诉至本院。陈某未作答辩。古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古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陈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复印件,以此证实古某、陈某的诉讼主体资格;2.古某与陈某的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一份,以此证实古某与陈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协议书中约定陈某占有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丰泽湖山庄19栋0302室房地产的20%产权全部转让给古某,且应协助古某办理相关过户手续;3.授权委托书一份、房地产证复印件一份、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以此证实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丰泽湖山庄19栋0302室房地产的权利人分别为陈某、古某、黄明玉,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分别为20%、20%、60%,且陈某已授权将其占有的20%房产份额转让给古某;4.贷款结清证明,以此证实古某已于2017年10月16日结清所有购房贷款。陈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及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在庭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古某提供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可作为适格证据予以使用,该证据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古某与陈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夫妻关系。2003年3月23日古某、陈某与古某母亲黄明玉共同购置坐落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丰泽湖山庄19栋0302室房地产,并于2003年5月23日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上步支行按揭贷款230000元。2004年3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丰泽湖山庄19栋0302室房地产登记为黄明玉、古某、陈某按份共有,其份额为60%、20%、20%。2006年3月8日古某与陈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陈某占有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丰泽湖山庄19栋0302室房地产的20%产权全部转让给古某,且应协助古某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由古某支付陈某30000元。2006年3月10日古某与陈某于广东省惠来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对协议进行备案。陈某由于未依约履行协议确定的义务,故古某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古某于2017年10月16日结清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上步支行涉案房地产的按揭贷款。本院认为,古某与陈某在离婚登记时经协商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由陈某占有的坐落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丰泽湖山庄19栋0302室房地产的20%份额归古某所有,陈某应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现涉案房地产所结欠银行抵押贷款已结清,其办理变更手续条件成就,陈某应依约履行该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综上所述,古某请求确认陈某原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丰泽湖山庄19栋0302室房地产20%份额归古某所有,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古某请求陈某协助办理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丰泽湖山庄19栋0302室房地产的登记变更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登记在陈某名下的坐落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丰泽湖山庄19栋0302室房地产20%份额归古某所有;二、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古某办理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丰泽湖山庄19栋0302室房地产的登记变更手续。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威人民陪审员  苏为国人民陪审员  潘兴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陈宁宁书 记 员  张小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