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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素萍与被执行人邵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素萍,邵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唐素萍,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邵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新邵县大坪经济开发区七秀路与江南路交汇处。申请执行人唐素萍与被执行人邵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邵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2民初6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邵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素萍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邵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唐素萍按计划履行。2016年8月18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特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到位金额370万元后被执行人邵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唐素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邵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素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