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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刑更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徐国兵敲诈勒索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2703号罪犯徐国兵,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罪犯徐国兵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2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11月14日被监外执行;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玄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国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0日交付执行。2015年11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27日止)。2017年9月2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根据年度评审、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徐国兵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徐国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且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故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国兵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徐国兵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徐国兵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已全部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徐国兵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且该犯财产类判决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国兵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9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邰玉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