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袁会与宋玉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会,宋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503号申请人袁会,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1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多扶镇。被执行人宋玉林,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人袁会与被执行人宋玉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按照(2017)川1325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已将被执行人宋玉林名下位于西充县晋城镇晋城大道一段(皮件厂宿舍1幢162号6楼,70.69平方米、1幢5号1楼,26.47平方米)房屋的不动产权办理到袁会名下,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25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