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特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2、吴某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张某2,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特172号申请人:朱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张某2,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申请人:吴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张某2妻子。申请人朱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10月19日主持召开听证会。申请人朱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张某1、被申请人张某2均到庭参加,被申请人吴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朱某称:2016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张某2、吴某向申请人借款2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同年5月28日,并出具借条一张。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被申请人以其夫妻所有的张掖市房他证甘州区字第0086**号房产作为抵押物。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按约还款,故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名下的抵押房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借款20万元。被申请人张某2未作书面答辩,在本院听证时口头辩称,申请人申请属实。我们夫妻向申请人借款20万元,并用我们的财产房屋作抵押,对借款及提供抵押房产、进行公证及他项权证登记等事实均无异议,愿意协商用抵押房产抵顶借款。被申请人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某2、吴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夫妻向申请人朱某借款20万元,并以其共同所有的的位××区的房产向申请人提供债权数额为20万元的抵押担保,作为借款的保证。该抵押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用以抵押的房产亦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已设立。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在借款期满后未偿还债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申请人作为抵押权人在债务到期,被申请人又不履行的情况下,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综上,申请人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某2、吴某夫妻抵押的××区的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申请人朱某对变现后取得的款项在2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申请人张某2、吴某负担并直接给付申请人,本院另行退还申请人受理费2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蓉娜 来源:百度“”